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十九条已修改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