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十八条已修改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