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率应当达到80%以上。

施工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储存、使用设备。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