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经销、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计量规定,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