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条已修改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统计报表,不得虚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