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七条已修改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70%。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