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使用袋装水泥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