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