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