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虚报量每吨五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