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大中型和其他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每吨十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