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不到其水泥生产能力70%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