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