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三)报财政部门审批;(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