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实行票款分离,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