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实行票款分离,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