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