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提供小批量商品混凝土。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