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提供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