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