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