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