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