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区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和面积超过一公顷的绿地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