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实施规划纲要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划纲要要求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规划纲要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