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和实施本条例的情况,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