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施规划纲要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根据实施规划纲要的需要,可以制定单独适用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政府规章,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单独适用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