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创新行政、经济、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有关改革创新措施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改革创新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的,可以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单位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