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实施规划纲要涉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规划纲要和本条例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