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沟通、协调,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共建优质生活圈、区域合作规划等方面的合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