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第十四条有效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依照法定的权限制定涉及实施规划纲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利用规划等,可能对其他地区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所涉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对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及时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