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区域协作发展决定或者合作协议,以及其他实施规划纲要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