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第十三条有效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作会议等形式,对涉及区域协作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签订合作协议,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决定或者合作协议的执行。区域协作发展事项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牵头协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