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第十一条有效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规划纲要工作进展情况,珠江三角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规划纲要工作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