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规划纲要工作进展情况,珠江三角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规划纲要工作进展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