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珠江三角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划纲要要求的,应当要求制订机关作出修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