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具体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