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