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