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