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