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