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