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