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其投诉的行政违法违纪事项,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投诉电话应向社会公布。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业联合会和私营、个体协会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