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第十二条已废止支持和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流通、服务等第三产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