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支持和鼓励私营个体经济投资生态、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私营个体经济开发荒山、荒地和沙区、山区,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兴办扶贫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私营个体经济投资经营农牧林项目的,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私营个体经济在投资上述领域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