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划出适当比例职位招录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考试时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具体办法由录用、聘用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