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并对他们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