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