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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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第十三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逐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信贷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比例;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对民族自治地方扶贫开发项目的贷款条件,延长贷款期限。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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