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