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水质控制目标。限期达标规划和水质改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该责任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